您当前的位置 : 嘉兴在线  >  综合频道 > 嘉兴市司法局  >  正文
嘉兴【智慧普法•云微课】|《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解读 ②
2022-03-16 09:16

  序 言 

  为深入开展对《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热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积极响应嘉兴市司法局“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助力我市数字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嘉兴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从2022年3月起, 嘉兴市普法办专门指导市青年普法讲师团的成员们分批次录制“普法云微课”——对当前新颁布或热点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普法讲师

  李建中,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国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担任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嘉兴“96345”国傲分站站长、获得96345党员志愿者总站“优秀党员志愿者”荣誉称号。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浙江国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律师事务所的李建中律师,很高兴在智慧普法•云微课的课堂再次与大家见面。


  今天我们继续聊聊《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中的数据收集、数据使用、数据开放的限制性规定。

  一、《条例》规定了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日常收集个人数据时,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比如,《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极大的保障了我们的个人隐私,同时带来了便捷。

  二、在面对突发事件需要收集必需的数据时,对于用途的关联性及保密义务,突发事件结束后的处置措施等,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条例》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应对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及时共享和开放相关公共数据,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持;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应对突发事件无关的事项;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获得的突发事件相关公共数据进行分类评估,将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采取封存等安全处理措施,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

  三、对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公共数据的,只有在经过匿名化处理、经脱敏、脱密处理、或经过相关方同意的,才允许开放公共数据。

  《条例》明确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放:(一)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二)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四)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受限开放或者无条件开放数据:(一)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经匿名化处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处理的;(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开放的。

  公共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不是矛盾关系,而是能起到互惠共存的,我省的《条例》提供了浙江样本,在立法技术上在全国范围内也谓是先进的。

来源: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安装

在这里,读懂嘉兴

相关阅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