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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智慧普法•云微课】|《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解读 ①
2022-03-13 13:58


  普法讲师

  李建中,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国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担任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嘉兴“96345”国傲分站站长、获得96345党员志愿者总站“优秀党员志愿者”荣誉称号。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的李建中律师,很高兴在智慧普法•云微课的课堂与大家见面。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是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立法突出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的建设定位,依法规定了涵盖数字基础设施、共享开放通道等“六个一体化”的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要求。

  这一期,我们来聊一聊《条例》的出台背景、公共数据的范围、数据共享原则等。

  一、《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2月,我省召开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发布《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全面启动浙江数字化改革。

  同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这意味着公共数据将成为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的核心,也是数据开放共享的重点。此后各层级的立法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当年通过并施行。同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也分别通过了《上海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进一步在市域层面,聚焦社会热点关切,促进公共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二、如上所述,公共数据如此重要,那什么是公共数据?

  《条例》明确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数据在各种场景的应用已经密切地融入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公共数据也为我省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为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五大系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条例》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

  《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列入受限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共享条件;列入不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以企业来说,如果能利用好公共数据,把相关数据结合企业的布局、生产线布置等,必然有很大的助力。

  看到这里,我们想必知道了《条例》将对我省的数字化改革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随之带来的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大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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