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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典型案例曝光!嘉善亮剑拒执犯罪
2023-02-07 10:14

2月6日,嘉善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进账100余万元,

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18年,嘉善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何某勇归还鲁某等人借款本金7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因何某勇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经鲁某等人申请,嘉善法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何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何某勇仍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2019年5月22日、7月23日,嘉善法院对何某勇先后两次采取拘留措施。此后,何某勇仍然拒不申报。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何某勇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陆续收到款项共计104万余元,何某勇未按规定对上述财产进行申报,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嘉善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何某勇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申报财产的命令后,要依据报告的内容如实申报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将个人账户收入款项隐瞒不报,规避、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进账250余万元,

无视限消令多次高消费却不还款,判刑!

【简要案情】

经嘉善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需要向赵某支付9万余元费用,因被告人刘某未按期履行,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善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被告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陆续送达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经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的微信账户进账流水共计250余万元,其未按规定对上述财产进行申报,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却多次在足道店、烟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已和赵某达成协议,并支付相关款项

嘉善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刘某无视法院向其发送的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多次到娱乐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其行为是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

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大额进账,

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判刑!

【简要案情】

嘉善法院判令被告人朱某某分别向罗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顾某某支付21.79万元、11万元、3.95万元、3.8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人朱某某未履行判决生效内容,经罗某某等人申请,嘉善法院立案执行。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分别向罗某某、唐某某支付1万元,并提交自己名下车辆供法院执行。后被告人朱某某未再自觉履行其余付款义务并拒不申报财产。经查,2017年4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他人银行卡陆续收取项目工程款等费用共计50万余元,在未向嘉善法院申报的情况下,将上述工程款用于个人开销,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与罗某某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部分款项;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已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

嘉善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大额进账,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付款义务,将钱款擅自用于个人开销,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是典型的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多名债权人的利益和司法权威,应当收到法律的制裁。

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近年来,嘉善法院狠抓执法办案,攻坚“切实解决执行难”,坚决“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用心用情用劲维护好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从嘉善法院审理情况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拒不迁出房屋、故意“失联”甚至“跑路”等。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加强两个意识:一是要加强风险意识。拒执罪被告人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商品买卖等经济活动中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由于风险意识或专业知识不足,贸然为他人提供担保,因主债务人履行不能而被列为被执行人时,往往认为“又不是我欠的债”而怠于履行义务甚至拒绝执行而构成拒执罪。二是要加强证据意识。证据裁判是现代诉讼的基础性原则,民商事主体要有证据意识,在交易过程中主动、及时固定证据、留存证据,在诉讼中及时全面提交证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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