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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微信号被判刑,南湖检察院提醒:侵害个人信息要受重罚
2022-01-11 12:36


“到目前,我们已收到了部分被告偿付的62452元公益诉讼赔偿金。”1月10日,记者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案件宣告结束,根据和检察院达成的调解协议,8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被告将在两年或三年内各自将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按月全部赔付到位。



一次贷款诈骗,牵出买卖微信号的工作室

2019年10月19日,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遇了网络诈骗。

苏某称当天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报家门,说是做贷款的。苏某于是加了对方微信,按照对方要求下载APP并申请了贷款,可是却提示需要缴纳888元办理中级会员才能将贷款提现。面对苏某的疑惑,对方信誓旦旦地表示,888元的会员费到时会如数返还。接下来,苏某照着对方的一次次指挥,又先后交了高级会员费、保证金等费用,直到被骗超过1万多元后,苏某方才猛然醒悟,自己是碰上了骗子。

民警分析线索后发现,案犯用来诈骗苏某的微信号,是向广州的一家工作室购买的。警方迅速行动,工作室的梁某贤、梁某静、陈某彦等人先后落网。

经调查,2019年到案发,梁某贤、梁某静、陈某彦等人共同投资经营工作室,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后,再通过网络加价出售从中获利。其间,梁某贤、梁某静先后招募李某、王某、廖某、韦某、温某等人作为“客服”,从事买卖微信号的扫码登录等辅助工作,陈某彦负责联系上下家和协助管理等工作。

成立以来,该工作室买卖实名微信号10000多个。诈骗苏某的微信号,最初注册登记的是嘉兴的一名女子,结果该女子微信号被盗后流入梁某贤等人的工作室,成了交易的“商品”,最后让苏某遭受了财产损失。

2021年1月14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贤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梁某静、陈某彦和李某、王某、廖某、韦某、温某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分别被处以十万元至一万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侵犯公共利益,也要为此“买单”

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经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梁某贤等人在承担刑责的同时,还应该为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买单”。

2021年3月16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前期公告,决定对梁某静、梁某贤、陈某彦等八被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这起案件也被列入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当年挂牌督办案件。

“梁某静等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销售实名微信10000多个,非法获利56.99万元,8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客观上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传播,导致不特定公众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受到威胁的风险,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5月20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8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各被告在相应的非法获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29日,经法院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和梁某贤等8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各被告在浙江省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各被告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民事赔偿款共计56.99万元,各被告前期退赔的31万余元抵扣后,剩余的25万余元由各被告在两年或三年内分期偿付。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被告人部分分期偿付的赔偿金额已经履行,后续区检察院将持续监督,确保协议内容都落实到位。“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件作一个警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要受到严惩的,千万不要逾越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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