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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严肃查封 ——港区市场监管分局抗疫纪实(三)
2022-03-19 17:04

面对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严防死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3月18日,港区市场监管分局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全覆盖疫情防控巡查中,严肃查封一家违反疫情防控禁令的生鲜超市。

巡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管控区内南大街的如海生鲜超市灯火通明,店内有顾客正在购物,且存在帮人拿货的情况。

根据《嘉兴港区关于进一步从严加强社会面防控工作的通告》的要求,管控区内除药店和规上大型商超外,其他市场主体一律暂停营业。该生鲜超市无视相关规定,在管控区内依旧营业,存在人员密集和交叉感染等严重疫情传播隐患。为从严落实疫情防控禁令,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超市予以查封,现场贴上封条,立即停止营业,同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港区分局将继续加大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巡查力度,进一步组织执法力量,加强对辖区内市场、药店、超市等场所疫情防控的宣传督导和巡查工作,严格把好疫情防控关口,同时加强对商户的“回头看”检查,依法从严处置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同时希望各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在港区范围内形成警示效应,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延伸阅读

注意!注意!注意!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景区、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影剧院、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医院等重点公共场所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如不严格执行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要求,拒不执行“测温、双码查验、戴口罩”举措,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治安)及刑事责任。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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