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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林罚决字〔2020〕4-2号
发布时间:2020-09-10 00:00:00

  被处罚人:庄某,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无,现住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村****号,身份证号码:33041119920820****,联系电话:1373827****。

  根据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本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对被处罚人庄某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庄某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3月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通过手机“微拍堂”等方式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陆龟两只,并于2019年5月将这两只陆龟赠送给了徐某。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只为赫尔曼陆龟、另一只为苏卡达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案查获的两只陆龟均为龟鳖目陆龟科其他所有种,价值为2500元/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合计5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公安现场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等,证明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陆龟的数量;

  2、2020年7月31日本机关对被处罚人庄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公安局提供相关的笔录、微信交易的截图等,证明了被处罚人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陆龟的事实;

  3、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闽林鉴字[2020]047号),证明了查获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类别及保护级别;

  4、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1件,证明被处罚人的主体身份。

  2020年9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庄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处罚人庄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0万元以下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按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之规定。故综合以上因素,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购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陆龟2只(公安已没收);

  2、并处涉案物陆龟价值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一条规定,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秀洲区行政中心一楼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缴纳账户: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账号:193201010400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9日

来源:  编辑:鲁贇 责编:叶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