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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林罚决字〔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9-13 00:00:00

  被处罚人:沈某,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务农,现住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村****号,身份证号码:33041119670712****,联系电话:1526832****。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对被处罚人沈某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被处罚人沈某于2019年8月3日,未经办理任何林业审批手续,对位于秀洲区新塍镇天福村沈家浜西侧自己承包田间机耕路边的27棵香樟树,叫人使用电锯在树桩处锯掉后销售,致使树木遭到滥伐。实际滥伐香樟树27棵,折合立木蓄积9.7501立方米,总价值2574元人民币(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肆元整)。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19年8月16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被破坏林木的位置、现状等事实;

  2、2019年8月16日,林业工程师出具被滥伐林木的测量调查数据表壹份,证明被滥伐林木的树种和材积;

  3、2019年8月21日,对当事人沈某及村民委副书记、镇农技术中心主任等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的事实; 

  4、2019年8月21日,林木权属证明壹份,证明被滥伐林木的产权归属;

  5、2019年8月30日,秀洲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被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壹份,证明被滥伐林木的具体价格。

  事先告知:2019年9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处罚人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沈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5m³至10m³或者幼树250株至500株的”,按滥伐林木一般档次处罚幅度的规定,即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故综合以上因素,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共计135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296元整(壹万零贰佰玖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秀洲区行政中心一楼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缴纳账户: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账号:193201010400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2日

来源:  编辑:鲁贇 责编:叶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