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人员,政府将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将进一步提高。近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发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因举报避免伤亡事故发生的,可给予特殊奖励。
生产经营领域安全事故频发,首要的治理难题是“发现难”。一些企业违法违规的手段花样百出,而且越来越隐蔽,常规的监管有时难以发现问题,直到出了事才发现问题一大堆。不过,再隐蔽的不法行为终究需要企业员工去完成,企业骗得了监管者,但瞒不过内部员工的眼睛。这些员工和你我一样都是普通人,有着普通人的基本良知和善恶标准,一旦受到外部激励,就可能在道德和利益的双重驱使下勇敢地站出来,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的不法行为。
正所谓“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这一制度堪称打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一个利器,其重要意义早已为实践所证明。建立这一制度,重金奖励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方面,举报人为促进安全生产作出了贡献,有时候一个举报可能挽救很多人的性命,他们理应获得重奖;另一方面,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内部员工举报企业的不法行为,往往意味着丢掉饭碗,甚至面临着各种难以预知的风险,他们势必要算算成本收益账,当可能获得的收益高于可能付出的成本时,他们才更愿意“反戈一击”。应急管理部拟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就是要激活更多员工未泯的良知,鼓励他们勇敢地站出来。
现金奖励自然很重要,更重要的则是对举报人的保护。举报人的一次举报,就可能断了违法者的财路,甚至让违法者倾家荡产,他们势必对举报人心怀仇恨,并有可能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应急管理部这份征求意见稿的突出亮点,正在于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违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在某种意义上,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也是一种奖励,这种奖励甚至比金钱更重要,也更能激励更多员工与不法行为作斗争。显然,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是这一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至关重要。而相较于政府监管,这一制度的触角更密、更长,而且可以节省大量监管成本。试想,当每个生产经营单位时刻被潜在的举报人盯着,自然会在安全生产上更用心,不敢甚至没有机会违法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