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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模糊处,以契约为准
2021-10-23 06:00

  近年来,大学教师离职后遭原单位索赔的案例时有发生——为了留住人才,高校同意教师读博深造并继续支付其工资补贴,甚至给予副教授、教授晋升名额,而作为交换,教师毕业后必须在本校工作满一定期限,否则需要退还读博期间的工资补贴甚至赔付违约金。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双方利益拉锯之下,各地法院对此判决不一,有的认定违约金合理,有的认定酌情减少违约金,有的则认定教师无须返还工资和补贴。


  这类纠纷由来已久,困扰着许多高校,也困扰着很多教师。这种困扰不仅缘于双方立场不同,更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教师的角度看,继续深造是好事,也是权利。读博时保留职位,一边工作一边学习,这种深造模式为国家所认可,读博期间继续获得工资补贴,乃至享有晋级晋升的机会,只要所在单位同意,便理所应当。至于毕业后是否留下以及工作多少年再离开,则受多种因素影响,有些教师离职确有迫不得已的缘由,高校以扣押档案等手段迫使教师缴纳高额“赎身金”,不近情理,也缺少法律依据。


  而从高校的角度看,把高学历人才当成宝贝,费尽心力培养,又是给予工资补贴又是保留晋升名额,如果教师毕业后很快离职,高校岂不是为他人做了嫁衣裳,大量投入岂不是打了水漂?这种尴尬,往往出现在“四非”院校(非985、非211、非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非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他们时常为人才流失而头疼不已。


  应该说,双方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道理。


  事实上,法律并非包管一切,它只管社会行为底线,底线之上的很多东西,它管不了甚至不便管,而是交给道德、纪律、规章、契约去约束。法律空白地带同样有规则,法律模糊并不意味着规则模糊,就高校教师离职而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就以契约为准。


  高校花钱培养人才,教师享受在职读博的好处,双方各有所图,也各有付出,如果双方都认可这种“交换”,那就签订相应的契约,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清楚,把违约责任也写清楚。教师如果认为契约不合理,就不要签;一旦签了,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就要恪守契约中的相关规定。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其一,契约的相关条款要尽可能公平合理。譬如,服务期限的设定不宜太长,不能把教师当成“包身工”;再譬如,违约金的设置不能“狮子大开口”,违约金太高无疑会损害教师的权益。其二,高校应更加注重自身建设,完善用人、科研和教学制度,为人才发展提供优质的土壤,用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而不是靠高额“赎身金”强行留人。


来源: 文字记者:晏庆盛 编辑:晏庆盛 责编:姜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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