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召开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该院两年多以来审理了8起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或死或伤,却都承担了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
醉驾是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醉行”则指醉酒后在街上、公路上瞎溜达。醉驾的危险性人所共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共识,但对于“醉行”的危险性,人们还认识不足。实际上,如果说醉驾的最大危险是车撞人,那么“醉行”的最大危险,除了人撞车还有跌落、溺水等事故,危险性同样不可小觑。
陈先生醉酒后从高架桥上坠落,正好撞上郑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陈先生当场死亡,这个责任谁来承担?乔先生醉酒后在机动车道坐卧两个小时,后被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碾轧身亡,这个责任怎样划分?西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陈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先生无责任;乔先生承担事故60%的责任,王先生承担40%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从道理上讲,陈先生醉酒后翻越高架桥栏杆坠落,从坠桥到与车相撞仅一秒间隔,妥妥的人撞车,驾驶人郑先生根本来不及反应,无法对其苛责;乔先生醉酒后坐卧在机动车道上长达两小时,大晚上的,他不被这辆车轧到也会被另一辆车轧到,判他承担60%的责任已经算轻的,司机王先生大概觉得自己倒了血霉。
从法律上讲,醉驾属于行为犯,即无论有没有造成事故,只要醉酒驾驶就是犯罪;“醉行”则不同,醉酒后到处瞎溜达,不出事一般就没事,出了事才追究责任。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醉行”进行规制,但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有些“醉行”即使没有造成事故,但有些行为已涉嫌违法。
都说醉驾猛于虎,其实,“醉行”尤其是独自“醉行”、夜间“醉行”同样很危险,我们有必要像认知醉驾那样认知“醉行”,像防醉驾那样防“醉行”。首先,人人从我做起,增强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把“喝酒不开车”的共识拓展到“醉酒不上路”。其次,喝酒一般都有酒局,酒局上的亲朋好友,要对醉酒者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如陪护到家或其他安全场所、帮叫出租车,避免其独自“醉行”,既消除醉酒者的安全隐患,也消除自己的责任隐患。第三,交巡警以及其他路人应加强对“醉行”者的关注,发现在路上摇摇晃晃、躺卧、停留的行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教育、劝诫、帮助、干预,以免“醉行”者生出事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