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今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一句话: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大幅度降低了。其必要性或者说意义,也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信贷的有效补充,同样发挥着“毛细血管”的重要作用。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实行市场化,没有一个官方LPR,而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法律给民间借贷利率设置了上限,也可以称作红线。以前红线有两条,一条是24%——民间借贷利率在24%及以下的,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如果拒不支付,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要,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条红线是36%——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部分,借款人根据约定已经给付利息的,受法律保护;未给付的,出借人到法院起诉索要,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这部分是自愿给付的利息,既不违法也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如果超过36%,则属于违法、无效的利息约定,也就是平常所说的高利贷,是要受到法律打击的。
当初为何把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确定为24%?其实也是参考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以前,银行贷款利率长期维持在6%左右,4倍就是24%。当然,这是上限,实际借贷利率各不相同。现在,银行贷款利率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也应随之降低,这符合逻辑,也符合现实。同样以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为15.4%,因为LPR是不断浮动的,因此,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今后也会跟着调整。
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既不是越低越好,更不是越高越好,而是要根据社会现实找到一个平衡点。一方面,借贷利率过高,会让借款人不堪重负,导致很多悲剧后果,一些不堪重负的借款人还可能选择逃债,甚至被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就是说,借贷利率越高,信用风险越大,同时还存在备受社会非议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过低,也会导致不利的结果:比如出借人的贷款意愿降低,一些急需用钱的借款人借不到钱,民间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比如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致使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反而更高。
所以,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表示的,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