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嘉评论记者 曹起铭
日前,在前期约谈和限期整改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和二大队分别对嘉兴小木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街兔共享单车)和杭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哈罗共享单车)进行了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在相应期限内完成头盔配备等相关工作的处罚。据了解,这是在《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后,全省对共享电动车企业开出的首批罚单。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是保证骑行者人身安全的“头等大事”。据公安部门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显而易见的是,在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佩戴安全头盔是应当养成的良好习惯。这既是公安部门当前在全国各地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出发点,也是《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意义所在。
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它帮助市民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因而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的是,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产物之一,共享电动车在给使用者带来“共享便利”的同时,也有可能会带来“共享隐患”。出现未配备安全头盔、共享电动车零部件故障、放任未满年龄的儿童骑行等问题,都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其中,配备安全头盔是最容易被运营商和骑行者忽视的安全措施,同时也是共享电动车骑行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在全省首开罚单,不仅意在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彰显警示意义,同时也是向共享电动车运营商传递了市民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尽管共享电动车头盔未配备的原因中包括丢失、损坏等客观因素,但归根到底还是运营商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而且在约谈和限期整改后仍然效果不佳,就必须以严格执法彰显法律法规的效力。与此同时,首开罚单也充满了教育意义,让共享电动车使用者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佩戴头盔骑行的必要性。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分析和对待事物内部所包含的矛盾。共享电动车作为新生事物,有其推动资源共享的正面作用,同时也有管理不规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负面作用。唯有正确看待其优缺点,通过综合施策扬长避短,才能让共享电动车最大程度发挥积极作用,为城市品质增光,为市民生活添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