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自7月1日起,在全国首推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制度——对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首错免罚”,此前更多的是针对机动车或行人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采取人性化执法,对于机动车、行人轻微违法的,只给予教育、警告而不罚款或扣分。比如机动车违停,没有影响正常交通,经交警劝告及时驶离的,一般不会开罚单。
众所周知,我国的交通管理分为两条钱,一条是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管理机动车,一条是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营运和路政。交警部门推出“首错免罚”措施的不少见,交通运输部门推出“首错免罚”措施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此次开了全国之先河,新闻中的“首推”就是这个意思。换言之,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将“首错免罚”推广到了营运和路政领域,比如客车或货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船只在城市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等轻微违法行为,今后将实行“首错免罚”。
“首错免罚”当然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上述《意见》,只有情节轻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本省本年度首次被查获的违法行为,才能免于处罚。《意见》详细列举了适用“首错免罚”的23种行为,严格实行清单化管理,既让执法者有据可依,也可防止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
轻微违法“首错免罚”作为一种人性化执法措施,一直受到舆论的普遍肯定。但需要强调的是,“首错免罚”并不是网开一面,更不是“法外开恩”,它其实是有法可依的,同样是严格的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就是说,在法律上,本已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留出了空间。正如各地交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其实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不仅适用于交通领域,而且适用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所以我们看到,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也有“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于轻微违法的商户,监管部门予以告知后,只要他们能够及时整改并签署承诺书,便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该罚的罚到位,不能轻纵,不该罚的也要免到位,不能滥罚,这是“过罚相当”的基本要义,也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