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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娘舅】装修工爬梯失足摔伤,东家该不该赔偿?
2021-05-23 10:51

  今年5月7日,南湖区司法局新丰司法所受理了一起装修工摔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3月,经朋友介绍,戴某所在的施工班承接了新丰镇某村村民陈某(东家)家的自建房装修工程。

  同年10月17日,戴某喊来了陆某安装天花板,东家提供了一个新梯子供陆某使用。陆某在安装天花板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导致右脚受伤,后送医院治疗。

  今年5月,陆某经治疗基本痊愈,但还需康复治疗。陆某找到东家,就医药费和后续康复治疗问题讨要赔偿。双方发生纠纷,东家报警。新丰派出所接警后,根据嘉兴市“大调解”工作机制,将本案移交给新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赔偿主体认定各执一词

  新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司法所一名老娘舅负责调解这起损害赔偿纠纷。老娘舅在对此案进行先期了解后,联系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调解时间和地点。

  陆某和东家第一次如约来到新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言语颇有冲突。

  陆某认为,他为东家装修房屋,受雇于东家,在工作中意外受伤,为看病治疗花费很多钱,雇主理应给予补偿,且受伤后半年多无法工作,没有收入,雇主应给予误工费补偿。

  东家认为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戴某,戴某应该是包工头,陆某是戴某喊来帮忙的,并非受雇于他,陆某在装修中受伤应找包工头解决,他不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老娘舅见状认为争吵不利于调解进展,于是分别把双方当事人请到隔壁办公室了解情况。

  老娘舅了解到,陆某、戴某等5人为一个装修工程承包队,他们之间约定,其中任何一人接到装修工程,就一起干活,完成后按工作情况分配工程款,陆某和戴某之间并不是东家所说的雇佣关系,他们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东家谈到当时他提供的是状况完好的梯子,陆某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属于其操作不当,与他一概无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找他买单。

  双方仍然互不退步,矛盾丝毫没有缓和迹象,于是老娘舅让他们先回去冷静冷静,择日再组织调解。


逐个沟通借力法庭达成和解

  老娘舅认为,双方坐在一起调解容易产生口角,于是第二次调解采取逐个沟通的策略。首先老娘舅联系东家,让其来调委会。老娘舅告诉东家,他提供了新的完好的梯子,陆某从梯子上摔下,与他确无关系,东家不用承担责任。但鉴于陆某、戴某等5人为共同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陆某作出一些补偿也是应该的。经过老娘舅苦口婆心劝说,东家答应回去考虑考虑。

  然后老娘舅联系陆某,告诉他,作为一名装修师傅,在装修操作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东家提供的是完好的梯子,他摔下来不是因为梯子存在问题,而是因为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起事故中,东家是没有责任的。同时告知其要采取合情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调委会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期后,老娘舅再一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第三次调解采取座谈形式。鉴于该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新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联调机制,邀请南湖区人民法院新丰法庭的法官参与该起案件的调解。法官对此次纠纷之中当事人存在的责任和法理关系进行了梳理分析,双方均予以认可。在法官和老娘舅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5月1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1.东家愿意一次性补偿陆某2000元;2.此纠纷作一次性调处,今后陆某不得再就此事向东家主张其他任何诉求。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已将补偿款项履行完毕。



老娘舅有话说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双方各自的诉求都有一定的道理,双方因坚持各自的“道理”进而激化矛盾。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调解工作中,并非“谁伤谁有理、谁死谁有理”,而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过错。本案中,雇主不存在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而陆某作为一名技术工人,应当认识到维修操作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严格遵守操作章程,确保自身安全。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来源: 文字记者:王卫国 通讯员:赖文成 编辑:余婷婷 责编:鲍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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