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汽车贷款居然暗藏“陷阱”!今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海宁法院已对一宗“套路贷”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顾某浩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其余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2017年4月,海宁的朱先生急需用钱,经人介绍认识了做车辆抵押贷款的顾某浩。朱先生与对方签订了7万元的借条,并签了份车辆抵押合同,在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家访费”“GPS系统安装费”等相关费用后,实际到账3.7万元。
朱先生在按要求还款2.3万余元后,顾某浩以朱先生向他人借款为由强行认定其违约,并安排被告人陈某航、马某等人强行将其车辆开走藏匿,并以“不交钱就处理车辆”相威胁,最终向朱先生索得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顾某浩以其浩天公司(对外名称为“嘉兴鼎恒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鼎恒投资”“鸿盛投资”)为依托,招募被告人陈某航、吴某杰、马某、吴某飞等人,在海宁以借贷为名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海宁与桐乡设置多个用于存放非法扣押的被害人车辆的场所。

被告人顾某浩负责组织、领导、统一调配人员和提供资金,被告人陈某航签订合同业务以及顾某浩不在公司的时候主持工作,被告人吴某飞、吴某杰、马某等人负责向不特定的人发宣传单、微信推广、拖车、家访、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系统等工作,形成以被告人顾某浩为首要分子,陈某航、吴某杰、马某、吴某飞为其他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定高额利率,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收取“砍头息”,并通过单方面认定违约、肆意收取违约金、强行扣押和变卖被害人车辆(房产)、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偿还虚高合同金额,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浩、陈某航、吴某杰、马某、吴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顾某浩参与8次,涉案价值共计350774元,被告人陈某航参与7次,涉案价值281683元,被告人马某参与5次,涉案价值共计204133元,被告人吴某杰参与2次,涉案价值共计87509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飞参与2次,涉案价值共计55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审理期间,各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海宁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照片由海宁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