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万元赔偿金拿到了,爸爸很激动,我们一家都很激动,这些钱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救命钱!谢谢检察官,谢谢你们救了我们一家人!”昨天,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林小芳接到一通来自1300多公里外的电话,庞某的女儿代表一家人向检察官表达了浓浓的感激之情。

2019年4月,庞某在海宁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工地下班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经鉴定,庞某构成精神残疾三级,身体伤残四级和十级,完全护理依赖。2019年11月,海宁市人社局经庞某女儿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庞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应认定为工伤。某建设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并于2020年1月10日向海宁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海宁市行政复议局受理该案后,根据市检察院、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共同出台的《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邀请海宁市检察院共同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同步移送案件全部资料。

海宁市检察院驻海宁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第一时间通过远程视频与远在重庆的庞某家人取得联系。经了解,庞某在受伤后被家人接回重庆老家进行治疗,因伤势严重,其已经历7次手术,花费医疗费用已达40余万元,后续还需大量资金用于康复治疗。庞某妻子患癌,女儿独自抚养年幼的孩子,为照顾父母,庞某女儿辞去工作,现在家中没有经济来源。虽然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支付了12万元的赔偿,但这些钱对他们来说杯水车薪。“检察官,我们现在拿着低保只能保障基本生活,爸妈的病都要钱,我们的压力真的很大,请你帮帮我们吧!”视频中,庞某女儿眼角泛泪,庞某躺在病床上虚弱不堪,他们的无助让检察官无比揪心。
为高效化解行政纠纷,让庞某早日收到事故赔偿款,该院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认真研究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根据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材料,检察官明确,庞某由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谢某招用至工地,某建设公司虽未与庞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一直通过“网银代发”方式将生活费打入庞某银行卡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检察官多次走访某建设公司及人社部门,了解到某建设公司申请撤销行政复议的初衷是为了免除因未给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而需给付的高额赔偿款。

检察官认为,本案的实质性争议焦点是某建设公司和庞某之间的工伤待遇纠纷,调解的关键在于能够调和双方对工伤补偿金额的分歧,补偿金额的多少与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多少直接相关。围绕这一点,海宁市检察院建议市行政复议局、市法院利用矛调中心“一揽子”化解行政、民事争议,在明确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前提下,根据补差原则由某建设公司补足赔偿差额。
通过反复沟通,交通事故肇事方、某建设公司、庞某及市行政复议局初步形成和解共识。2020年9月15日,海宁市检察院在市矛调中心“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检察官工作室组织召开圆桌会议,最终明确某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庞某赔偿款38万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肇事方在车险理赔93万元的基础上赔偿庞某7万元。事实上,考虑到庞某一家为低保户,没有经济来源,庞某夫妻皆需后续治疗,海宁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情况汇报嘉兴市院,通过两级院的努力,还向庞某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也就是说,最终庞某拿到手有1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