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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华(安徽)
深圳市中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按照这个《指导意见》,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民工能够享受到“市民待遇”,所获赔偿标准与城里人“同命同价”。
这个消息让人欣慰,经过人们的不断呼吁、争取,现在总算看到了“同命同价”的影子。但是,什么样的外来民工才能享受“同命同价”的待遇呢?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换句话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你就享受不到“市民待遇”,就依然是“同命不同价”。
本来,“同命不同价”的政策就非常奇怪,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国度,遵循的是同样的法律,不管是法律还是生活消费,都不会因为地方不同而区分对待。比如人们身体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不会因为你是乡下人而采用不同的医疗价格;比如民工在城里犯了法,被追究法律责任,也不会因为你是初来乍到的外来者就“手下留情”。怎么一旦遭遇车祸丧生,赔偿标准就“不同价”了呢?按照目前一些地方的标准,同是一条人命逝去,农村人和城里人所能得到的赔偿竟然相差三倍,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城里人的一条命能抵得上三条农村人的命,这样的事情纵然合法,也不合天理。
分析一下“生命不同价”的法律条文就能看出,法律条文重视的是一种“生命的创造价值”,而不是“生命本身的价值”。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都同样宝贵,只是因为有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城市人口往往能比农村人口创造和得到更多经济价值,于是“身价”就高了,这岂不是荒诞?最宝贵的生命都不能“同价”,遑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提倡“尊重生命”,就不能不破除与此相矛盾的“同命不同价”。
“同命同价”是大势所趋,既然要革除弊端,就要彻底干净,如果不彻底革除,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农村人在城里住一年以上出了车祸才能享受“市民待遇”,那么,如果城市人在农村住一年以上出了车祸,是否该享受“农民待遇”?农村人在城里多半是打工,何谓“固定收入”,今天做小买卖明天到建筑工地打工算不算有“固定收入”?既然有意实行“同命同价”,有意推进社会公平,何必还保留着一个不公平的“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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