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   财经   教育   旅游   健康   生活   汽车   I T   房产  网视   评论  图库  论坛  博客  
数字报纸
     新闻中心    |   滚动  |   国内  |  国际  |  财经  |  社会   |  文娱  |  体育  |   科技   |  教育  |   长三角   |   图片
   嘉兴新闻    |  时政 |   经济 社会  | 文体  |  科教  |   县区  |  图片  |   视 频  |  外媒  |  专题  | 日报特刊 晚报周刊
新闻频道 > 评论
“同命同价”何必留尾巴
www.cnjxol.com 嘉兴在线新闻网  2008年07月16日 01:07:51

  ■朱少华(安徽)

  深圳市中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按照这个《指导意见》,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民工能够享受到“市民待遇”,所获赔偿标准与城里人“同命同价”。

  这个消息让人欣慰,经过人们的不断呼吁、争取,现在总算看到了“同命同价”的影子。但是,什么样的外来民工才能享受“同命同价”的待遇呢?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换句话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你就享受不到“市民待遇”,就依然是“同命不同价”。

  本来,“同命不同价”的政策就非常奇怪,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国度,遵循的是同样的法律,不管是法律还是生活消费,都不会因为地方不同而区分对待。比如人们身体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不会因为你是乡下人而采用不同的医疗价格;比如民工在城里犯了法,被追究法律责任,也不会因为你是初来乍到的外来者就“手下留情”。怎么一旦遭遇车祸丧生,赔偿标准就“不同价”了呢?按照目前一些地方的标准,同是一条人命逝去,农村人和城里人所能得到的赔偿竟然相差三倍,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城里人的一条命能抵得上三条农村人的命,这样的事情纵然合法,也不合天理。

  分析一下“生命不同价”的法律条文就能看出,法律条文重视的是一种“生命的创造价值”,而不是“生命本身的价值”。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都同样宝贵,只是因为有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城市人口往往能比农村人口创造和得到更多经济价值,于是“身价”就高了,这岂不是荒诞?最宝贵的生命都不能“同价”,遑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提倡“尊重生命”,就不能不破除与此相矛盾的“同命不同价”。

  “同命同价”是大势所趋,既然要革除弊端,就要彻底干净,如果不彻底革除,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农村人在城里住一年以上出了车祸才能享受“市民待遇”,那么,如果城市人在农村住一年以上出了车祸,是否该享受“农民待遇”?农村人在城里多半是打工,何谓“固定收入”,今天做小买卖明天到建筑工地打工算不算有“固定收入”?既然有意实行“同命同价”,有意推进社会公平,何必还保留着一个不公平的“尾巴”!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编辑: 王坚

  相关新闻
·7月12日南湖讲坛:中国与日本的现代化比较
·嘉兴日报社设备招标公告
·2008海宁“热点面对面”特别节目征集问题意见启事
·6月21日南湖讲坛:第五套人民币和外币防伪知识
·6月20日“省身讲堂”:刘克峰《我的数学人生》
·6月14日南湖讲坛:走进2008年北京奥运会
·“我记忆中的端午节”征文评选揭晓
·南湖讲坛6月7日至9日将举办系列讲座
·5月31日南湖讲坛:关于幸福的多维思考
·走进月河品端午 环城河里赛龙舟
 
浙ICP备05017988号 浙新办[2006]29号 嘉兴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中国浙江省嘉兴市迎宾大道99号 邮政编码:314001 网管:(0573)2532631 广告:(0573)2533128
E-mail:jxrb@jxdaily.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