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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5月7日《现代快报》报道,一市民为了表达爱国热情,在自家店门口挂了两面国旗,被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市容执法人员以“除重大节假日外,不准随便挂国旗”为由,要求取下。
正方:不能任意而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法制局王学 堂:一般认为,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根据三大诉讼法的划分,救济方式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方式。如果说悬挂国旗是公民权利,显而易见,刑事、行政方式很难适用于该类权利的保护。悬挂国旗的行为也不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可依据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但是“升降国旗”,不是民事主体----任何公民不分时间、场合想做就可以做的。
根据国旗法第七条规定,重大节日,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必须悬挂国旗外,其他城镇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悬挂国旗,这里是有限制性的前提条件的,重大节日仅限定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节日,并非天天可为,风雨无阻,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南京一市民的爱国精神可嘉,但要依法行事。
此事也提醒政府有关部门,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国旗法的宣传普及,告知公民悬挂国旗的有关规定,引导公民规范地悬挂国旗。
反方:悬挂国旗权利不可剥夺
读者邓学志: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市容执法人员此举有两个理由:
其一,“除重大节假日外,不准随便挂国旗”。但国旗法中除明确规定不许挂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以及不许将国旗与商品广告挂在一起外,并没有“平时不许挂国旗”的规定;
其二,不许商家自己挂国旗,是对整体市容的一种规范,景观街道需统一管理。规范市容是必要的,但城市管理必须依法行事,更不能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皆可行;而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来说,是法无规定皆不可行。既然国旗法中没有平时不许挂国旗的条款,那么公民悬挂国旗就是其合法权利,任何部门都不能予以剥夺。
对公民悬挂国旗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做的工作不在于能不能悬挂,而在于要按照国旗法对公民悬挂国旗的行为和方式进行规范,以时刻维护国旗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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