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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征收了20多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终于“寿终正寝”,邮政专营和快递开始分道扬镳,新实施的《食品标识新规》将帮助消费者真实准确了解食品的加工成分……日前记者从多个部门了解到,从9月1日起,又将有一批便民新规正式“上岗”。
工商“两费”将不再征收
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据介绍,我市首个个体工商户诞生于1978年,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我市的个体工商户已达到16000多户,遍布零售、餐饮、服务、物流等各个领域。从1983年开始,按照当时出台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对个体工商户每年会征收一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集贸市场管理费。
“以前收取的‘两费’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但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据市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已经接到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目前正在对如何推广新规进行研究和部署,以确保新规在我市顺利实施。
邮政专营和快递明确分开
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也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邮政专营和快递明确分开。
在新出台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还针对一些邮政业务单据含义不清、有可能损害用户权益的问题,规定了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邮政企业应该建立用户投诉受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自查制度以及向邮政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等制度。”
虚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将被罚款
面对虚标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消费者常常感到无从下手。9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使这些行为受到万元的罚款。
此次出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中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大排量汽车将缴纳高额度消费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据了解,此次消费税的调整方案包括提升大排量车的消费税,同时降低1.0升以下乘用车的消费税。具体为: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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