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从最初的“饥寒起盗心”逐渐演变为贪图享乐,23名被告人先后多次流窜海盐及其周边地区实施盗窃,然后将盗窃所得用于吃喝玩乐。昨天,海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处被告人周某等23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至有期徒刑18年、罚金28万元至不等的刑期。
2007年7月至11月期间,周某等23人凭借人多势众,先后流窜海盐、桐乡、海宁等地疯狂作案,采用翻墙、撬门、钻窗、车运、船装等手段,多次结伙实施盗窃、抢劫、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4家受害单位损失铜丝、电缆线、铜锁等物品,总计价值约63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这些被告人纷纷表示犯罪动机是由最初单纯的“饥寒起盗心”逐渐演变为贪图享乐并且铤而走险,于是铜丝、电缆线、铜锁等容易销赃的物品都成了他们觊觎的目标。一旦盗窃得手,他们就将铜丝、电缆线、铜锁等拆成散件销赃,赃款用于吃喝玩乐等花销。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这2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窃取公共财物,用于吃喝玩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已经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隐瞒犯罪所得,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