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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必读
www.cnjxol.com 嘉兴在线新闻网  2006年12月28日 09:13:24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于何时由何行政机关发布?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于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11月由卫生部发布。

    2、《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哪五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答:(1)空气、微小气候;(2)水质;(3)采光、照明;(4)噪声;(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服务具备哪些条件?

  答:(1)体检合格取得“健康合格证”;(2)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条例》第七条规定从业人员患哪些疾病不得上岗服务?

  答: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治愈前不得上岗服务。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的要求是什么?

    答:(1)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服。(2)做到“四不”。工作时不用手挖鼻、掏耳、剔牙;不吸烟;不对着食品或顾客咳嗽、打喷嚏;不着工作服上厕所。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哪四种情况?

  答:(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2)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顾客服务的;(3)拒绝卫生监督的;(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7、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给予哪四种行政处罚?

  答: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卫生许可证”。

    8、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取得什么证?

    答: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9、叙述旅店业茶具、脸盆、脚盆、拖鞋,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方法)。

  答:旅店业脸盆、脚盆、拖鞋、茶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方法)如下:(1)茶具用洗洁精溶液洗刷去除茶垢:脸盆、脚盆、拖鞋用刷子沾取去污粉洗刷去除污垢。(2)茶具、脸盆、脚盆、拖鞋分别用自来水冲洗干净。(3)茶具、脸盆、脚盆和拖鞋三只消毒池分别放入自来水到标定水量处。(4)用碘伏消毒需配置1:50—100比例浓度的消毒液,在消毒池或桶搅拌后备用;用漂精片消毒按一片药2斤水的比例取相应数量漂精片压成粉末,放入固定溶器中搅拌溶解,沉淀去除沉渣、杂质,取澄清液倒入消毒池搅拌后备用。(5)将清洗干净的茶具、脸盆、脚盆和拖鞋分别浸入消毒池内,茶具浸泡消毒5分钟,面盆、脚盆、拖鞋浸泡消毒30分钟。(6)取出消毒后的茶具用自来水冲洗沥干加盖(或加套)保洁后送入客房;取出消毒后的脸盆、脚盆、拖鞋沥干序号依次送入客房。

  10、叙述理发业理发工具、毛巾的的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方法)。

  答:理发业理发工具、毛巾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方法)如下:(1) 理发工具消毒箱消毒操作规程:①每客用后理发工具(发推、发剪、发梳、剃刀、胡刷等)用清洁刷子刷去发屑。②依次放入消毒箱内关紧盒盖按电源按说明书要求定时消毒40分钟后备用。(2)洗脸、拭发毛巾的清洗消毒操作规程:①每客用后毛巾用洗衣粉溶液洗刷去除污渍。②用自来水将毛巾冲洗干净。③将清洗干净的毛巾放于电子消毒柜内关柜门,按下键钮、指示灯亮。当达到标准消毒温度后,指示灯会自动熄灭。再保温15分钟以上取用。

  11、叙述舞厅茶具、小方巾清洗消毒操作操作规程(方法)。

  答:舞厅茶具、小方巾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方法)如下:(1)茶具、小方巾用洗洁精溶液洗刷去除污垢。(2)茶具、小方巾分别用自来水冲洗干净。(3)放入消毒柜中,按说明书要求开机消毒20分钟,切断电源冷却。(4)打开消毒柜,依次取出消毒后的茶具、小方巾放到保洁橱内备用。

    公共场所卫生“十要”“十不要”

    (一)“十要”:

  l、室内外环境要整洁;

  2、卫生、消毒设施要齐备;

    3、公用物品消毒要规范;

    4、公共场所有规定的要禁烟;

  5、床上用品要一客一换;

  6、理发员上岗要着工作服、修面时戴口罩;

  7、卫生许可证、制度要上墙;

  8、从业人员上岗要有“二证”;

  9、个人卫生要“四勤”;

  10、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要申请。

  (二)“十不准”:

  1、不准无证 (卫生许可证)经营;

  2、不准无证 (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

  3、不准擅自扩大经营项目;

  4、不准在规定禁烟场所吸烟;

  5、不准在卫生条件和设施不配套的场所内经营;

  6、不准经营场所环境脏乱、用具不洁、个人卫生差;

    7、不准公用物品未经消毒就再次投放使用;

  8、不准在通风、采光不良的场所内营业;

  9、不准拒绝卫生监督与监测;

  10、不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

 


来源: 市创卫办    作者:     编辑: 郭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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