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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个体经营户已达31万多户
经济普查进入登记阶段,普查对象不可瞒报实情,泄密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嘉兴在线新闻网      2009年01月08日 15:17:10     手机看新闻    我要投稿

  本报讯 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结束了,目前已进入发表登记阶段。昨天,市经普办人士透露,本月起,全市6000名普查员将进行发表登记,各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经济普查要求填写普查表,而普查员也要履行好为被调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个体经营户达31.1万户

  根据清查摸底数据,目前全市法人单位一共有4.9万个,产业活动单位9600个,个体经营户31.1万户。据了解,此次经济普查发表登记的对象是全市从事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市经普办人士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二、三产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目前有关部门对二、三产业特别是新兴服务业发展状况,了解得还不够全面。开展经济普查就是为了全面掌握二、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数据库系统。

  

  不必担心商业泄密

  据市经普办人士介绍,此次经济普查的内容及指标设计与日常统计数据的补充、调整和更新密切相关,都是常用的指标,主要分标志部分和业态部分两种。即使有些指标属于商业秘密,普查对象也不必担心被泄密。

  根据经济普查办法,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绝不能向外界提供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

  如果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后果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行政处分。

  

  普查对象需如实填表

  根据普查办法规定,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员对其提供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对普查工作享有监督权,有权揭发或检举普查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保障经济普查的质量。

  普查对象享受了权利,也应尽相应的义务,即普查对象需如实填写普查资料,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科技活动,尤其不得漏掉原材料和能源消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对象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资料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均属于违法。从事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而个体经营户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晚报记者 王 沁    编辑: 吴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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