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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规划与建设局房管部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在嘉兴实施。目前,市规划建设部门正在做相关准备工作。
从今年7月1日起,房屋所有人只要持相关证明、交纳相关费用,就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了,并对登记受理时间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那么新登记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又有哪些帮助?昨天,记者带着市民关心的诸多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处的相关专家。
未成年房主可委托登记
新《办法》所称的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同时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
据悉,《办法》对于涉及房屋共有人、房主是未成年人等情况的房屋登记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同时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对已登记的未成年房主房屋进行处置,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登记簿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
市房管部门相关专家介绍说,该《办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
据了解,该《办法》第26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因此,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换言之,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市房管处相关人士解释说,从2006年1月1日起,嘉兴就开始实施相关规定,登记方单方可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比如房产证上夫妻两人登记只有一人,则该登记人就可以对房屋进行处置。”
预告登记对一房多卖说“不”
市房管处的相关专家特别提醒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新出台的《办法》设定了预告登记等新的登记类型,当你签订购买合同后,可以持相关购房合同、发票以及房屋图纸到登记机关做预告登记,这样就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恶意行为,“否则一旦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出现纠纷,仅仅是一个债权的关系,最多是给你退钱,房子就不再属于你了。”
记者了解到,嘉兴市区从今年1月1日起,就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从而给商品房交易中的一房多售、重复抵押等行为念了“紧箍咒”。按照该《办法》,二手房转让也同样不能一方多卖。
相关人士表示,过去A市民将房屋以50万元卖给B市民,虽然B市民交了订金,双方也签订了合同,但几天后C市民愿意出60万元购买,A市民可以单方面违约,将房子卖给C市民。7月1日以后,如果B市民担心A市民反悔,在与A市民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到房管部门进行预告登记,A市民与C市民就无法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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